浅析财产刑犯罪中罚金的适用/韦培成(7)
三 从犯罪者角度考虑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界定
(一) 犯罪者以及犯罪行为模型的界定
1、犯罪者:假设罪犯都是一个理性计算者(rational calculator),对机会成本、查获几率(probability of apprehension)、惩罚严厉性和其他相关变量情况变化能产生积极反应。尤其是涉及到金钱犯罪,从简单经济交易的角度考虑,在犯罪人心中肯定会有一个计算,即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比如一单位犯盗窃罪,实际盗窃3000元,查获1000元,被单处罚金2000元。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很难保证这个单位因为被单处罚金而得到教育。相反,如果罚金超过3000元,查获率为1,或者查获率为0.5罚金超过6000……除非单位有盗窃的嗜好,愿意花钱来满足,使单位计算后觉得盗窃非理性,才能收到实际效果。
2、罪犯行为模型: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
犯罪人的收益是来自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的有形(在金钱获得犯罪中)或无形(在所谓的情欲犯罪中)的满足。成本包括各种不同的现金支出(购置各种犯罪工具等)、罪犯时间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
3、有效率的犯罪和无效率的犯罪的概念
有效率的犯罪:犯罪人的收益 > 被害人的损失
理查德.A.波斯纳提供的典型的有效率犯罪的例子:一个猎人迷失在森林中并且饥饿难耐,他碰巧来到一个上了锁的木屋前,木屋里有食物和一部电话,他于是破门而入,先饱餐一顿,然后打电话求救。他的收益要大于主人的损失,所以他的犯罪是有效率的。还有典型的例子就是紧急避险。 法律应该允许部分这样有效率的犯罪发生。在制度上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允许这种过错行为:将预期的惩罚设定为大约等于所造成的损失来允许这种过错行为;通过修改法律使得这些行为不再是犯罪(如规定紧急避险)
无效率的犯罪:犯罪人的收益 < 被害人的损失
现实中我们处罚的案件大多是无效率的犯罪,因为如果犯罪人的收益比较于被害人的损失是大于的话,犯罪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如购买来达到自己同样的需求。
(二) 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较
人主观上能动犯罪:用f表示犯罪成本(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u表示犯罪收益(经济收益和心理满足)
当f-u〉0时,此时犯罪率降低
当f-u〈0时,此时犯罪率升高
人主观上非主动,无意识犯罪:用f表示犯罪成本(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c表示要考察的是人谨慎的、细心而避免犯罪的成本
当f-c〉0时,此时犯罪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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