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产刑犯罪中罚金的适用/韦培成(8)
当f-c〈0时,此时犯罪率升高
第四章 罚金刑制裁模式
我国刑法共有142个条款规定了罚金刑,关于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只有24 个条款规定的是限额罚金制;22个条款规定的是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倍比罚金制,还余下的96个条款则是无限罚金制。分则条文中大量采用无限额罚金制是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各国刑事立法者都曾因为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背离罪刑法定主义又无法在实践中操作而摒弃之。陈兴良教授也认为罚金刑无限额是“立法不足而导致的法律短缺” 无限额罚金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带来许多的消极后果是众所周知的,如:会导致同罪异罚现象从而无法做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为徇私舞弊者大开方便之门等等。再者我国采用限额罚金制、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倍比罚金制的条款关于罚金的刑罚跨度太大,典型如“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虽然我们有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总则规定,但是这样的跨度还是令具体判案人员、尤其令当事人无所预期的。结合上面的分析,结合第三章关于罚金刑制度适用的成本分析,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去考虑,笔者认为应该可以再假拟出一种罚金制裁模式,用于我国罚金数额立法规定的补充。这种罚金制裁模式最核心的部分应该是合理的罚金数额及有效的执行手段。本文也将重点放在运用经济分析方法预设一种罚金制裁模式来确定具体案件的罚金数额,综合我国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解决不同确定罚金数额的方法确定出的罚金数额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分析罚金刑有效执行的问题。
一 罚金数额的公式提出
对犯罪人的适当处罚是使其处罚额略大于受害人损失的法律估计数-----超额应该是受害人损失和加害人收益之间的差额,或更多些。
从第三章有效威慑的公式S(刑罚的痛苦程度)≧I(加害人的利得)*P(被制裁的机率)中我们可以推导出:在犯罪人实际被捕并强迫其支付罚金的几率小于1的情况下,决定要作出多少罚金的公式是这样的:D=L/P,其中D是最佳罚金数额,L是犯罪行为人在被查获案件中所造成的损害,而P则是被查获和使其支付最佳罚金数额的几率。 在这个公式里:L的值我们通过各种量化的计算可以得出一个固定值,P的值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上一年度这类案件查获和实际缴纳的几率来确定 。确定完L和P的值,D的值也将是可以计算的并且是唯一的。
上述公式只考虑了被害人的损失弥补,我们必须要严肃的对待国家公权利关于罚金制度的刑罚成本,即上文中国家公权利机关支出的各项费用。假释我们现在要通过一种查获和实际缴纳的几率为20%,、罚金为1万元人民币具体惩罚,我们为什么不调整其为查获和实际缴纳的几率10% 罚金为2万元人民币具体惩罚呢?假设犯罪的风险是中性的,那么二者对于罪犯的效果将会是一样的。这样我们只需抓住并且审判一半的罪犯就能达到相同的威慑效果,并且节省了公安、检察、法院、看守所、监狱等所费的费用。 但这种方法是不会一直奏效的,一旦这个方法奏效,我们会重复这样一个过程:查获和实际缴纳的几率5% 罚金为4万元人民币,并且再次重复。最后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最有效率的惩罚是趋向无限严厉的罚金乘以一种极其微小的犯罪几率。我们不能简单的,永远无限制的双倍增加罚金,而随着罚金程度的增加,能够以支付罚金形式来接受惩罚的犯罪人数会变少,我们只能够倾向于转向更昂贵的惩罚措施,比如羁押、徒刑等。被迫转向越来越没有效率的惩罚,并不断增加执行成本。所以真正有效率的最佳罚金数额应该是罚金和查获和实际缴纳的几率的各种组合中,选择使得刑罚成本总和最小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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