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李鹏飞(13)
其次、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产生的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包括22条在内并没有设定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但是,现实中,公司违反章程的行为侵害上述人员利益的大量存在。例如,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上述人员的职务、侵犯公司章程授予给他们的职权等。在此情况下,相关人员是否可以主张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等决议文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可以比照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股东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和原则来设定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
再次、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公司职工(职代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公司职工(职代会)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是公司法立法的一个缺陷。公司法18条规定,公司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由此可见,公司法要求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应当关注职工的利益,听取职工的意见。笔者认为这是正确的。公司从投资主体上来讲,股东是公司的“主人翁”,但是从公司经营和创造力而言,职工也是公司的“主人翁”。公司的经营好坏,有无创造力、公司治理机构的科学完善与否均与公司职工的素质以及公司对职工的培训、管理密切相关。因此,作为公司最高的大宪章和最高行动指南的公司章程对此不能不有所涉及。但是“劳资”关系是一个充满冲突和共赢的矛盾体。双方利益的矛盾决定公司和职工的对抗无处不在。但是,反过来,这种冲突的良好解决又能促进公司的治理结构的进步和双方利益的双赢(公司有了更大的进展,并且授予了职工更多的利益)。因此,维护公司和职工利益的和谐至关重要(从维护弱者利益也应当如此)。这样,在公司违反公司章程有关职工管理的制度或存在侵害公司章程授予的职工的职权时,公司应当对此向职工承担法律后果。当然,公司法有关职工管理和职工职权等问题是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条款(除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之外)。现实中,不同章程版本对此规定的内容可能千差万别。因此,很难对违反公司章程中有关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为维护公司章程的最高权威性,应当确定一个原则。那就是法律应当规定,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职工管理和侵害职工权利的行为享有无效请求权(章程中强制性条款,如公司法18条)和撤销权(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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