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李鹏飞(16)
当然,这一论点是不能成立的。笔者在本专题的“一”中有关公司章程的额性质的分析,就是要表明,公司章程是国家意志和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公司章程不是一种绝对的私人秩序。公司章程的这种国家意志和股东意志的合意结合体现者法律对社会利益的一种分配,即公司章程记要维护股东的利益,也要维护交易相关人、其他公司以外主体的利益。由此决定,公司章程不仅可以对公司内部主体产生约束力,而且对公司外部主体也能产生约束力。事实上,公司章程中有关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的审查制度、股权转让程序和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权问题、重大财产出售、合同交易问题、公司对外投资问题不仅与股东、公司利益相关,而且也与交易相对人、公司和交易相对人以外债权人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无论是公司内部主体违反章程中上述相关规定还是外部主体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均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公司以外其他第三者的利益。由此,如何维护这些利益,维护以公司为主体的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问题要求我们应当关注公司外部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研究,而不是视而不见或者单存的否定。
鉴于我国公司法有对公司外部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作出任何肯定或者否定的规定。因此,有关此方面的阐述将是纯理论性的。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A谁有权对公司以外主体违反章程行为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的问题。
笔者认为,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主要是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应当有权对此行为提起诉讼。例如,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取得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接受某个董事以公司名义提供的担保。该行为自然损害公司的利益、也损害股东的利益、还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如,公司关联交易人明知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进行交易,近而以较低价格取得公司的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也将损害公司、股东、其他债权人得利利益。再如,受让公司股权的一方明知自己的受让行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和有关优先权的规定,仍然受让的行为。该行为很显然会侵害其他股东的权利。有关这样的行为很多,在此不再继续举例。能够作出总结的是,针对公司以外主体违反章程的行为,股东、公司、其他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有权提起权利救济的主张。
B 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效力评判。
上述虽然阐明,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以外的主体具有约束力,公司以外主体也应当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是,这一命题不应被理解为绝对的,而应是相对的。这个时候,我们必须考虑公司章程的另一面性,即股东的合意性。严格的说,股东的合意性包括没有任何法律指引下的合意(章程中的任意性条款)和法律授权、指引下的合意(授权性条款和指引性条款),而不包括强制性条款。因此,将公司章程中的所有条款均设定为公司以外的主体具有约束力是不能成立的。否则将极大影响交易安全(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都可能影响交易是否成立,章程的修改都会使得相同的交易面临不同的命运)、增加交易成本(每次交易前需仔细审核对方的章程并确定哪一个章程才是现行有效的)。并且会鼓励股东利用章程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为公司的不诚信推波助澜。法律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对社会利益的最合理分配。就关于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的效力评定而言,在设定相关规范时,就必须将法律的分配利益的功能发挥至最优状态。既不要“不敢越雷池一步”,也不要犯“过犹不及”的错误。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