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下)/王世民
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下)
王世民 杨永波马幼宁 彭永和
在法国,由于法官职业的重要地位,事关法官素质高低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受到了格外的青睐。据统计,仅1974年至1995年21年间,有关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法兰西共和国就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先后颁布了16项法令。国家法律建立了法官教育培训的基本框架,健全了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强调了法官教育培训的特殊意义,有力地推动了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法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包括三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基础教育、继续教育、法律文化传播教育。三者既互相独立又互相渗透,构成了科学、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
一、法官基础教育—步入法官职业前的教育
法官基础教育,是指担任法官前所必须接受的一段专门职业教育培训。法国目前在岗的6558名法官,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均在历史上接受过这样的培训,先培训后上岗,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一)法官基础教育机构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是国家的法官基础教育机构,所有法官都诞生于该所学校,是名符其实的“法官摇篮”。同时,国家法官学院也是法国法官继续教育和法官文化传播教育的规划部门和实施主体。
鉴于法官教育培训的重要作用,法国并没有简单地把国家法官学院定位在事业单位的办学实体,而是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特殊性和有利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出发,在主体上把国家法官学院规定为国家行政机构,同时,赋予教育事业单位的办学职能。根据法国1970年7月10日发布的70—613号国家法令:“国家法官学院,系国家的行政机构,由行政理事会和一位校长负责管理。”
行政理事会是国家法官学院的权力机构,由19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既有国家司法界、教育界的权威人士,也有学校的教师及学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包括最高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最高法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司法部法律事务司司长或他的代表、行政事务总督或他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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