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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下)/王世民(6)
  6“实习”方式。由法官学院组织法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私营机构进行集体实习或个人实习。期限:3至5天。
  7“研究会”方式。主要是采取恳谈的方式由与会法官们共同研究某一个或几个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期限无固定要求。
三、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法官教育国际化
  法国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是指法官教育的国际化,主要是指向其他国家的法官传播本国的法律文化,介绍本国的司法制度,同时也包括派出本国法官到他国进修培训。法国此项教育的主要机构是法国国家法官学院。
  在本文上篇中我们已经提到,法国司法制度具有悠久历史,是典型、完善的大陆法系制度。与此相关,法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在欧洲、非洲、澳洲乃至美洲都是颇受赞许的。也正因为如此,法国十分注重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把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视为世界文化财富,努力实现文化共享。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已成为与法官基础教育、法官继续教育并重的第三大教育,共同构成法国法官教育制度的有机整体。
  (一)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地区日益扩大
  从历史上看,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的最早任务,是在法属非洲国家获得独立期间,保证对这些国家法官的基础培训。
  仅1994年和1995年两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就接收了102名来自非洲的法官受训。至1999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已与世界上110个国家与地区建立了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交往。其中既包括法官基础教育的合作,也包括互派法官或见习法官的实习、考察、互访学习。
  (二)传播教育方式多样化
  法国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有以下具体方式:1基础培训。其中主要为两年半的基础培训,力图使受训的外国法官系统熟悉与掌握法国司法制度。2半年至一年的法官进修培训。这种方式也能使学员较为全面地了解法国司法制度。3一个月至三个月的互派法官调研或实习。这种方式往往就派往国法律的某一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4联合举办专题研讨班。这类培训研讨班时代感强,投资少,见效快,是得到广泛应用的法官培训合作方式。5互派短期访问、考察团。访问、考察主题根据需要,既可是全面、宏观的,也可以是双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工作或法官教育培训的某一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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