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下)/王世民(7)
四、法官教育培训的实践功能
(一)法官教育培训目标:提高实践能力
法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最大特点,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教育培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司法实践这个中心。务实性、实用性、实践性是法国法官教育培训的出发点与归宿。无论基础培训、继续教育、文化传播教育都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法官教育培训,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工具,就在于向法官提供必要的基础技能和专业知识,以利于法官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处理复杂的各类案件。法官教育培训只有不断增进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才具有它存在的价值。
(二)法官教育培训选题:注重现实问题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立足于当年的审判工作需要,广泛地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政府部门、狱政部门、司法部法学教育委员会、法官协会,乃至上诉法院的意见,同时参考前一年法官们对培训规划的选题情况,突出培训主题的现实性,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分析1999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计划,我们可以鲜明地感受到其教育培训选题的现实性和实践性:1新任法院院长培训班、法院院长和书记长的会见活动等法院审判业务培训班。2贷款与储蓄的司法保护、欧盟内部资金的自由流通与非法活动等司法工作所涉猎的经济领域专题培训班。3以扩充法官必须了解的相关学科知识为主题的培训班。包括:谈话艺术、司法精神病学、因特网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人种精神病学等培训班。4欧洲司法在2000年面临的挑战、大众传播媒介迅速发展的社会问题等探讨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的法官教育培训班。5国际法官研讨班。
(三)法官教育培训内容:阐明审判需要
以1999年2月8日至12日法国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少年法官业务培训班”为例,培训班围绕少年法官审判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和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新情况,共安排11位权威报告人作主题演讲,并由他们组织参加培训的法官进行座谈讨论。报告内容包括:少年法庭建立以来的工作体会、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少年法官伙伴的定期联系,深入了解青少年,性虐待与性暴力,出身非洲家庭的少年,对少年犯罪的司法解释,少年犯罪审理的技术和法律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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