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下)/王世民(8)
(四)法官教育培训师资:法官培训法官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教育培训教师队伍,是实现法官培训目标的先决条件。教师不仅要制定培养法官和培训法官的教学计划,而且负责具体实施教学计划。因此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师队伍建设,在法国尤其受到国家重视,由法兰西共和国1959年6月25日发布的59-772号法令予以专门规定。
法国法官教育培训,教师由专职脱产从事法官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以及兼职从事法官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两部分组成。国家法官学院专职教师均系法官,共29人,分别具有一等至二等的各级法官资格。他们当中,一部分终身从事法官教育工作,一部分是国家法官学院根据教学需要,通过既定程序从法官当中选调来的,按要求在学院从事专职教学工作2-5年。具体选调程序是,国家法官学院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列出明细要求下发至各上诉法院传达到每个法官,由自愿从事法官教育工作的法官个人申报,上诉法院根据条件择优推荐,国家法官学院考核选调。专职教师的主要条件,是具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较强的办案能力,并且具有能够胜任教学的伦理道德、专业理论素养以及口头与文字表达水平。
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师队伍分法院系统内的兼职教师和社会上的兼职教师两部分。法院系统内的兼职教师200余人,人选相对固定,均系在每一审判领域或法院管理工作方面具有专长的法官、检察官、书记长。他们定期承担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基础教育、法官继续教育等教学任务。国家法官学院还通过与上诉法院院长协商,在每个上诉法院任命一名或几名授权负责法官培训教育的法官,同时任命一名法官教育实习(实践)中心主任,他们每届任期3年,负责在其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法官基础教育招生工作、实习法官的实习工作,以及继续教育的招生工作和分散培训的组织、教学工作。社会上的兼职教师,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法官教育培训需要,临时聘请的专题报告人。
法国法官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法官教法官的基本策略。教育方案源于司法实践,教学内容阐释司法实践,教学方式配合司法实践,教学目的服务司法实践,从而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了务实性、实践性、实用性。由于法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显著成效及其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正如法国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多米尼克·曼所言:“法国已被国际社会誉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专家与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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