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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一讲: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周正庆(11)

4、加入世贸组织后证券法律制度的调整问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证券市场必将面临进一步开放的机遇与挑战,现行证券法律制度亟需作出相应调整与规范。

(1)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市场问题。现行证券法律制度没有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证券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的法律规定,应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涉外证券机构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2)关于如何调整分业管理和混业经营矛盾的问题。我国《证券法》确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重要基础。但近年来,国际上普遍实行混业经营,不少国家还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统一监管体系。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拓展,商业银行开展中介业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证券机构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以及"一卡通"、"银证转帐"的出现,表明我国金融领域已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业经营倾向。

建议对《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中确立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通盘考虑,适应新的情况进行法律调整。

(3)交易工具创新问题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单一,没有涉及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这两种金融工具。股指期货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产品,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也是证券机构和投资者不可缺少的避险工具,在金融竞争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它能起到套期保值的作用,有利于减少大盘震荡、缩小震幅,保持市场相对稳定。股票期权是对上市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实行的一种认股权制度,它是增强上市公司凝聚力,激励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责任意识的一种有效手段。建议对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这两种创新工具进行立法研究,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三)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目前从执法主体到参与市场的机构和投资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意识淡漠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时有发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些都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李鹏委员长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贯彻执行《证券法》,就是要加强法律宣传、培养法制观念,把依法治市、依法监管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依然不够;内幕交易、操纵价格、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证券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开设非法网点、允许透支或为客户提供担保等现象依然没有杜绝。这些都说明贯彻实施《证券法》应紧紧围绕依法治市、依法监管这一中心环节加大力度。要增强持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水平;要用法律手段督促上市公司、证券机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要强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诚信责任。对证券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加大处罚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只有这样,我国证券市场才能真正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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