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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一讲: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周正庆(7)

我国关于证券交易的法律规范,通过执法实践的检验,有关规定是比较准确的。由于违法证券交易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挫伤投资者信心,因此,必须严格执法,予以及时、有效查处。

(三)证券服务的法律规范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等。《证券法》以4章共62条的内容对其分别作出了规定。其核心是通过对证券发行与交易提供合法的优质服务,维护和促进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实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即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负责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经中国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可以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等。

证券公司是经过证监会批准、专门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及证监会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其设立条件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千万元。证券公司为证券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时,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保证金);其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违规利用银行资金;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服务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法定职能包括:①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②证券的托管和过户;③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④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⑤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⑥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⑦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法》规定,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依法采取全国集中统一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今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正式依法成立,全国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本形成。

为了更好地实施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规范,《证券法》通过后,证监会先后制定了《证券公司检查办法》、《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归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初审工作的通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等20多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持续监管为重点,补充和拓展了关于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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