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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一讲: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周正庆(8)

(四)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为主体。证券交易所除提供证券服务外,还依法承担部分一线监管职责。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监督管理。《证券法》第5章、第9章和第10章分别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了专门规定。其核心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并以此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8项法定职责:①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核准权或审批权;②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管;③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管;④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⑤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信息公开情况;⑥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⑦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4项法定措施:①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②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③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④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证券法》颁布实施以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加强依法治市、依法监管。从1999年到2000年,共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案件83起,有92家机构和251人受到了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等各种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4.9亿元。此外,《证券法》还对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遵守的准则,作出了规定。

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除包含上述四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外,《证券法》和《公司法》还就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加强证券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多年的实践情况看,《证券法》是一部既具有前瞻性,又符合中国国情,能够对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发挥重要作用的根本大法。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很多方面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规范,一些法律制度规定只能比较原则,并暂以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细则作为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法》的约束力。同时,在《证券法》的定稿阶段,正值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因而对防范金融风险考虑较多,对推动市场发展考虑较少,特别是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证券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基本未予考虑。上述因素影响,使我国证券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法律条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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