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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抑或债的更新?/张化平(4)
所谓债的更新(也称债的更改),是指设定新债以代替原债务并使原债务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即当事人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答成新的协议以完全代替原协议,新协议是以消灭原债为目的而设立的 ,新协议成立后,原债归于消灭。如当事人双方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代替原来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债的更新起源于罗马法,后法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从之。
(二)、债的更新的构成要件
债的更新构成要件如下:(1)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2)须产生一个新债务;(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表示。
(三)、代物清偿与债的更新的区别
代物清偿与债的更新均系为债的清偿方法, 均系由债务人承担新的债务以履行原债务,二者之间极为相似,区别细微,在实务当中更是难以区分。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二者之间的区别:
1、依债的更新,债权人以新取得的债权代替原债权,依代物清偿,债权人只是受领他种现实给付而代替原定给付;
2、债的更新中原债消灭后有新债产生,代物清偿则不会产生新债;
3、债的更新有使债权人债务人交替的可能,代物清偿中则不会发生。
4、债的更新中新债务与原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而代物清偿只是债的履行标的的变更,并不涉及债的内容。这也是二者之间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债的更新中,新债务之给付内容、种类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可能履行,自不待言,而且给付之要素(指合同主要条款)必须与原债务不同。比如,原有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100万元,在交付标的物后,因买受人无力付款,后买卖双方重新订立协议,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借款100万元,此为改买卖协议为借款协议,新债务与原债务性质内容变更,属债的更新;又如变更履行期限,或者变更履行地、变更给付数量等,均系要素变更,也属于债的更新,而不属代物清偿;而如约定以物品抵算,因为已变更了债之客体——标的这一要素,故属代物清偿。同样,约定以对第三人享有之债权让与给债权人,因属以债权清偿金钱债务,自然也属代物清偿;约定由债务人开具支票清偿债务时,由于支票亦只是一种权利凭证而非金钱,因而亦属代物清偿。 在代物清偿,新债务与原债务之不同给付未必具有相等价值,即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所获得的价值小于原债务,在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仍然全部消灭。当然,如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又当别论,当事人自可依法主张,使代物清偿合同失去效力。
5、在债的更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意一致,新债务即告成立,原债务即随之消灭。在代物清偿,必须现实履行了新债务,代物清偿合同才为有效,故而代物清偿为要物合同,换句话说,代物清偿合同履行后即成立代物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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