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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浅谈和谐社会的法律消费体系构建/钱诚(8)
因此看来,衡量法律效益的最大化至少应该细划为三个小目标:一是社会整体财富增加了;二是立法时不能将一部门人利益的增加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失之上,立法应该是社会各种利益均衡的结果;三是法律产品的构建必须统一,杜绝“霸王条款”对公民合法私产的权益侵害,避免“信任危机”。
2、 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程序上的效益化
程序是司法活动重要的“游戏规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路径。法律程序在英美法系的思考过程中始终居于一个核心的地位,例如:人人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对待,在司法过程中通过程序的规定限制国家的权力,律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还有证据制度等,辛普森案件就是对程序作用的一种彰显。事实上英美法在这方面引领着全世界证据法发展的方向,只有在程序上完全的公正,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这点对人权保护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消费体系离不开司法效率,而“通过程序提升效率”堪称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程序正义理应是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意,没有正当的程序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从公民享受法律的过程来看,正义和效率显然构成了现有诉讼体制下的内在矛盾。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层面的效率不能做纯粹经济学上的庸俗化理解,公正审判的每个环节都要依据诉讼程序法有板有眼的进行。最有效率的司法应当是及时,有效且公正地解决法律消费者的实际法律需求。
从一定意义上讲,正当的司法程序可以实现正义和效率的兼容,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司法审判本身要受到时间和资源等诉讼成本的限制,司法程序其实是一种为了有效率且基本公正的回应现代社会纠纷的解决的制度设置,诉讼的审限制、两审终审制都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效率取向,但问题在于,现实中依然会有案件久拖不绝,“执行难”这样的现象产生,事实上,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中依然存在着“正当司法程序缺席”这一致命的症结。中国的司法界需要形成一种共识:“未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进入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都得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
(二)法律产品多重二元法律体系的构建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受原苏联法律体系思想的影响,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种思想有很深的渊源,就是要否定西方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原则,刻意从政治特别是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创造出一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结果是立法过于局限在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的角度,注重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而不考虑社会现实的需要。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的结果是法律的供应往往远远不能满足公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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