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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从事雇佣活动中触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案/董振宇(6)
我们的意见倾向于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由是:
㈠本案原告齐某虽然是因高压电触电遭受伤害,但法院判决最终选择的实体法律关系并非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关系,而是雇佣关系。相比较而言损害的计算方法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判决所依据实体法律关系更一致。
㈡从立法依据看,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起始年龄,与人类的平均寿命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有关,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生活水平,医疗保健水平不断提高,人类平均寿命不断增加,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亦向后推迟,与此相适应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应随之调整。而后继治疗费的增加则符合民法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我们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更科学,更全面。从逻辑上讲,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种类型。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不应有特别之处,否则会犯“白马非马”的逻辑错误。从社会效果看,如果对触电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特别的计算方法,一方面对触电受害人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影响法律的统一,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与普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解释公布实施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我们理解该条中所谓的“不一致”包括两解释中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的冲突。据此我们认为《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与其不一致部分亦应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意见请专家指正。
注释:
①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261页。
②参见王利明、郭明瑞、杨立新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出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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