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化的基本性研究/杨青贵(11)
在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中,允许排污许可证进行交易,可以在实现有效地污染控制时,充分地节约社会成本。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也要求主管部门的分配要尽可能的合理有效,但可以避免主管部门责任过度加重带来的不合理。企业因为自己了解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易于达到最理想状态。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借用市场的价格机制,让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对许可证通过市场进行再分配。另外,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相比,交易制度更具有强烈的灵活性。交易制度中的许可证分配可随企业的变化而经过市场加以调整。
排污收费制度是对企业的排污进行收费或征税,和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一样同属于经济刺激方式,但两者的刺激方式不同,是市场刺激和非市场性刺激的区别。排污收费制度要求企业要排污就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而交纳的费用必须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该制度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负费”的基本原则。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当企业控制污染的边际成本等于排污费的费率时,减少污染对企业来说是值得的。这样,所有的企业都会把控制污染的边际成本尽力维持在费率的水平上,使各企业间减少污染的边际成本趋于一致,从而使防治污染的费用在企业中有效地分摊。
对比这两种经济刺激措施,不难发现:交易制度限定的是污染控制水平,而收费制度限定的是控制污染的成本;交易制度让资源在个体之间流动,而收费制度让资源从个体手中流向国家;两项制度都会增加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开支,但收费制度使两者的开支增加幅度更明显;交易制度能自动适应通货膨胀,而收费制度不能;在实践中,交易制度更容易受到市场上其他因素的影响,其实施效果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这两种制度是各有千秋,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交易制度能够控制污染总量,但排污许可证首次分配的对象仅限于排污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固定污染源(主要是工业企业),这样才便于统计数据、合理分配并有效监督。而收费制度根据污染量收费,它不能控制污染水平,容易造成“有钱就能污染”的结果,这样就很难控制污染严重的企业的排污量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但对于非固定污染源(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其污染水平变动相对较小,相对容易控制,采用收费制度更为合理。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主要被用于污染的综合治理,改善我国环境质量状况。现有的收费制度随着经济发展显露出明显的不足:一是征收方式不科学,即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的,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二是收费标准过低,制定于八十年代初的排污收费标准,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符,出现了诸如“超欠量收费”等现象。因此,还需要对排污收费制度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调整,以适应排污许可交易制度的发展要求,最终与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共同地发挥环境效益刺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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