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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化的基本性研究/杨青贵(4)
(1)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规范调整涉及排污许可交易的以排污权交易市场关系和排污权交易市场管理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排污权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关系以及排污许可拥有主体与受害主体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即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调整主要包括:排污权交易市场关系,排污权交易市场管理关系以及排污许可使用责任关系。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主体特定性,内容法定性,责任的综合性以及准用不动产物权有关规定等相关属性。
(2)排污许可交易法律关系的静态构成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形成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之间,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与受害者之间,排污权交易市场管理领域主体与排污许可交易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
1.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限
(1)在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中,环境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其职权仅限于计划、管理和监督。首先,在实施交易制度之前,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针对什么污染物进行许可证证交易,实施交易制度的时间,有哪些企业参加,最重要的是根据可靠的数据制定科学可行的污染控制目标。其次,环境主管部门应制定合理的排污许可证证分配办法,并按照办法将许可证证分配给各企业。除此之外,主管部门还应当制定规范许可证证交易市场的规则,规范交易各方的行为。最后,环境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监督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即监控排污许可证证在各交易方的流动情况,以及监督排污许可证证的持有者——参加该计划的企业——是否在其持有的许可证证限量以下排污。
(2)参与许可证证交易的企业是排污许可交易制度的另一类重要主体。一般情况下,交易制度的参加者应当是有固定污染源的工业生产企业,而不是非固定污染源(如居民生活污水或农业用地排出的污水)。这类非固定污染源没有固定的排污口或排污口过多且分散,如果也采用交易制度来管理,不仅难以监督,而且费用极高,管理污染的效果也不好,所以交易制度的参加者通常是固定污染源(即生产企业)。而且,为了有效控制污染并尽可能降低交易费用,纳入排污许可交易制度的应当是排污量在一定底限以上的企业。
(3)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中还应该有一类中介机构,专门从事数字统计、分析,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以及环境咨询等工作。这类工作原本是由环境主管部门来完成的,但为了更明确地分工,让主管部门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决策和监督中去,可以由专业人士成立中介机构,为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服务。一方面,中介机构搜集污染数据资料,加以分析,为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专业的建议,以便主管部门能做出科学而可行的总体计划。另一方面,中介机构服务于企业,为企业估算排污量,为企业的污染控制提供技术咨询,或者为企业充当许可证证交易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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