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化的基本性研究/杨青贵(7)
(二)排污许可交易法律制度下的法律责任
排污权交易法律责任是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排污权交易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区分性,始终贯穿性和责任承担的有因性等特征。
(1)排污权交易法律责任的特征
a.排污权交易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即:基于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存在市场领域和管理领域的区别,因此,其法律责任也具有综合性,既包括主体因违法民事法律而带来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又包括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行为而带来的行政性责任,甚至包括社会责任和刑事责任。
b.排污权交易法律责任的区分性,主要存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分。解决有关责任时,应该区分性地追究。
C. 排污权交易法律责任的始终贯穿性,基于排污权行使的负外部性影响以及国家战略和政策的考虑,特别是社会性的把握。排污权交易法律责任贯穿于排污权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的始终。
d.排污权交易法律责任承担的有因性。不管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还是行政责任的承担都是因为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主体没有正确行使权利或违反相关义务而存在或受到的不利性。
(2)排污权交易法律责任类型。
1.民事责任。排污权引起的民事责任主要发生排污权交易市场行为中或者因排污主体行使排污权而引起损害的责任。发生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之间民事责任问题理应适用契约责任原则;而排污主体行使排污权引起的损害则为侵权责任,下面将主要对侵权责任承担进行讨论。
① 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a.合同责任原则。合同责任有利于使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明确性和简便性,有利于市场交易主体直接性地通过合同关系来解决对相对方的损害问题,但是,当该侵害发生在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其他主体或个人、社会、国家身上时,因双方没有合同关系以至行为主体没有对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因。因此,不利于实现对受害方的损害赔偿。
b.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方存在过错,存在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并且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如果要让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受损方必然要承担证明行为主体存在过错,但是,由于损害方自身限制和有限理性问题存在,受损方要成功证明难度极大。加之排污权行使造成的损失常常具有计算难度大和损害的无形性特点。加之法律规制排污权交易的重点在于保护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不利于调动排污主体环保的积极性,还给损害方主张赔偿造成举证责任难的现状,不利于损害赔偿的顺利实现,无法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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