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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化的基本性研究/杨青贵(8)
c.严格责任原则。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对行为主体进行索赔时,要求行为主体无论是否自己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只有通过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才能免责。而相对方不承担行为主体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其只举证主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可。此举证原则有利于保护受损害方,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制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则,不能调动市场主体环保的积极性。因此,该原则不应适用于排污权法律责任追究过程中。
d.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一方面,行为主体的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另一方面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或事实自证原则免除受害人对行为主体过错举证责任的承担。该原则正是实现了经济法对排污权行使主体的重点保护,以调动行为主体环保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也兼顾了对损害方的利益维护。因此,将过错责任推定纳入法律规制下的排污责任承担具有可行性和必然性。
②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下的排污权交易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排污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以及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性和客观性的因果关系。
2.行政责任。主要发生在排污权交易市场管理领域。发生在具有命令和服从关系的排污权交易管理领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a.国家排污权交易管理领域的管理主体对违法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进行的行政处罚;
b.国家排污权交易管理领域的管理主体对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结果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行政处分,对相关管理机构责任人员不当行使职能实施相应处罚。
3.刑事责任。国家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罚,使犯罪人或市场主体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
三 排污许可交易法律制度实施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根据最初经济学家的设计,排污许可交易制度的运行过程是:先由环境主管部门设定总体目标,即一个时段内(通常为一年)某种污染物的排污总量。然后规定以许可证证的形式代表排污量(如一个许可证证的持有者可以排污1吨),再按照事先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许可证证分配给各企业。企业必须把排污量控制在其持有的许可证证范围内,由于这种许可证证允许转让,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减少污染的边际成本,或是选择改进污染治理技术,减少排污,然后出售剩余的许可证证,或是选择另外购买许可证证以满足排污的需求。通过许可证证交易市场上价格机制的作用,使排污许可证证合理地分配给各企业。实践中的排污许可证证交易制度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但并非所有的交易制度都取得了成功。如何设计排污许可交易制度的运行方式,是该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在这里,笔者按照交易制度的实施顺序,就该制度的几个关键环节的设计问题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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