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化的基本性研究/杨青贵(9)
(1)决定开展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合适的范围。
采用交易制度的地域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有企业内部的交易制度;有地方范围内设立的许可证交易制度;有几个行政区划联合实行的,如美国东北部氧化氮的交易计划:也有全国范围的交易制度;还有人提倡在国际范围内实行许可证交易制度。排污许可交易制度是通过市场上供需双方转让排污许可证来实现的。如果买卖双方的竞争越多,市场运行的效果就更好,相反如果市场上交易的人少,排污许可证证很容易集中到少数企业手中,这些企业也很容易借助对许可证证价格的控制,而取得经济竞争中的垄断地位。从环境的角度上看,交易制度的实施范围应该加以限制。更何况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企业控制污染的能力不同,排污许可证证很可能集中到某些地方或某些企业,造成各地的环境质量大不相同。事实上,没有一条明确的标准来衡量究竟多大的实施范围比较合适,决策者们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衡量这两方面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在排污许可交易制度才开始运用时,实施范围都定在较小的行政区划内。这样便于搜集相关数据,制定科学的污染控制目标,企业的外部环境也相差不大,其间的交易也较为公平。当然,也不是说较大范围就不能实施交易制度,这必须有待于各种条件的成熟,相关制度的完善(如污染申报制度),各地方环境主管部门的通力协作等等。
(2)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回顾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其立法精神经历了从“经济优先”到“环境优先”再到“持续发展”的发展过程。虽然至今为止我国的《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还没有关于“持续发展”的规定,但随着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强,以及在环境法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增多,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由我国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是确信无疑的。要将排污许可交易制度纳入我国的环境法体系,该制度就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平衡,强调当代人与后代人发展机会的平等,而交易制度设计体系及其运转方式正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就目前而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仍然是一对矛盾体,要寻求经济的发展就不可能不排污,而要保护环境就不得不限制排污,从而可能限制经济的发展速度;然而这两者又是统一的,都是为了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为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交易一方面节省了污染治理的费用,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资金,同时也为企业在控制污染方面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将污染治理作为市场主体的生产成本,促使主体自主性地更新设备,改进技术,从而选择最经济的方式污染治理途径,以减轻控制污染的负担,使企业有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生产;另一方面该制度通过设定排污总量,将污染控制在环境自净能力和限度内。因此,从制度本身的内容看,可持续发展本来就是交易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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