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李长健(12)
[11]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5页。
[12]郭道晖《政治权利与人权观念》《法学》2003年第九期,第4—7页。
[13]参见张铁明著《教育产业论》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42页。
[14]参见周宏《均等教育基本策略及对策》 《教育探索》2003年第五期。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16]、[17]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宪法学 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12月第一版,第21-22页。
[18]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的说学有:1、物权说,典型代表有:杨立新,王利明,丁关良,崔建远,王礼福等。2、债权说,典型代表有:梁慧星等。3、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代表有:吕明、李生等,4、复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等。
[19]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262页
[20]丁关良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论》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9月第1版,第148页。
[21]张孝直《中国农村地权的困扰》《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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