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李长健(2)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正如笔者前文已述:解决农民问题的实质是人权问题,而人权解决的关键是宪法问题。过去的一些法学工作者们之所以没有真正找到解决农民问题的法律对策,就在于没有从法律的源头、国家的根本大法上去寻找答案。近年来,一些法学工作者逐步意识到宪法保护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纷纷投入精力和热情去进行相应的研究和实践探讨。他们认为: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最神圣的宪法,是共和国的立国之纲;他们希望宪法之母,一方面要严厉约束易于膨胀的权力,一方面要慈祥地保护易于受害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他们更期盼在共和国宪法之母的眼中,没有权贵和贱民、富裕和贫困、工人与农民等区分;在共和国宪法之母的眼中,只有平等的公民概念,任何人都是慈祥的宪法之母的高贵之子,享有做人的基本权利。[2]
二、农民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80%以上的人口集中在农村。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告诉我们:在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的政治特征决定了中国政治的基本走向。[3]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复兴,没有大多数人的积极主动参与,是不可能成功的。解决好“三农”问题,特别是解决好“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农民问题,是中国现代化、法治化过程中的基本问题,是与中国共产党的使命和成败密切相关的基本问题。从宪法的角度去研究和实践对逐步边缘化的农民弱势群体的保护,则是解决好农民问题的最根本、最基础的法源性问题,是法学工作者研究和实践解决农民问题的逻辑起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法源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地位。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首要义务是依宪治国,实行宪治。宪治是法治的前提、基础、核心和关键。[4]不论从立宪制度,还是从行宪制度来看,对占人口80%以上的农民进行宪法保护是依法治国、实行宪治的需要;是完善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需要;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人人平等权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调动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需要;是体现党的为民政策,实践“三个代表”的需要。
三、我国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分析
毋容置疑,我国宪法对农民的保护较解放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千百年来受剥削和压迫的农民阶级,成为了国家的主人,成为真正享有权利的人。但是我们更应看到,建国五十年来,我们在法律、政策、观念等方面还存在大量的对农民不公的歧视性待遇的情况。一提到农民,人们更多地想到的是农民的“愚昧无知”,“低三下四”、“贫穷落后”,乃至产生“恨铁不成钢”的抱怨。笔者曾看到一篇对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划分的文章,农民处于十大阶层的第九阶层,地位仅次于无业游民。由此可见,农民社会地位的低下。产生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样的,有经济的、文化的、传统的原因,也有农民自身的原因等。在寻找这些原因,找到其决定性原因——经济基础——农民收入状况的同时,我们也从宪法等制度安排上寻找到宪法这个法源在保护农民弱势群体方面的不足。以下从公民基本权利的五个方面,来分析宪法在农民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现状及缺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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