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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王海江(10)
第四,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系统地规定了法官在日常的职务活动和业外活动应遵循的规范,但非常遗憾的是并没有规定违反职业道德相应的惩戒措施,以至于对违反职业道德、尚不违反法律和审判纪律的行为惩戒无据,因此必须制定相关的惩戒方式,根据国外对法官的惩戒方式,对我国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官可依情节轻重承担警告、训诫、罚款、降级降薪、停职停薪、免职的责任。警告就是对其轻微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警示;训诫就是对其行为予以严厉批评;罚款就是对其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责令其交纳一定的金钱,罚款幅度应以不超过其每月薪金的一半为宜;降级是对法官现有的法官等级予以降低一级,相应的降低其薪金;停职是将其审判权暂停行使,薪金也不予发放;免职是最严厉的惩戒方式,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构成违法犯罪的可适用。当然以上的惩戒方式可根据不同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联合运用。
完善违反职业道德惩戒实施机制。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惩戒,应该从实施机构、人员组成、实施程序等方面予以规定。应该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中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会由7至11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该包括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院长级和庭长级的法官,同时还有应超过一半的委员是没有行政领导职务的普通法官。委员会应实行准司法性的运作方式,类似于诉讼程序,负责对被调查的案件组织庭审、审核证据、认定证据、作出是否惩戒的决定。委员会具体对法官行为调查的为法院的纪检监察机构,它作为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允许法官向上级惩戒委员会申诉。
结 论
法院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得到相关制度和价值理念的支持和认可,还要考虑到改革后果承担者本身承受能力,由于中国的法院体制承载着太多的历史沉疴,法院体制改革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只能采取渐进的改良的方法,所以改革所确立的法院体制可能不是最理想的制度或措施,而是理想化的制度设计与现实状况的妥协的结果,但它必须是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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