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王海江(4)
其次,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在我国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中,法官是国家公务员,将法官等同于公务员进行选拔和任命,注重其行政级别而忽视其专业性,阻碍了法律职业化进程。” 而且我国国情是法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可能有些非法学院毕业的人适应性强,头脑灵活,成长为实践型法官,但对一些新类型案件、需要现代科学知识分析判断的案件他们可能会力不从心。所以法官来源的复杂化是不能保证法官的业务素质的。
再次,法官职业道德操守不高。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官不得有十三种行为,《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也对法官的司法礼仪、业外活动、廉洁公正等进行了要求,但事实上法官的形象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对当事人吃拿卡要的仍在发生,对当事人冷硬横顶继续存在,娱乐场所照进不误、开庭着装不规范的大有人在、贪污受贿的法官也不时见之报端,种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法的行为并没杜绝。正如学者指出的:“当法官自己心甘情愿地混入世俗关系时,司法的权威便荡然无存,人们对司法的尊重也无所依凭。”
第四,法官职业保障标准不高。我国目前体制下,法官的审判权因受行政领导、审委会、上级法院的事实上的剥夺而减少;法官的职业地位受到地方党政领导和法院行政领导实际威胁而不稳定;法官的职业收入与法官的智慧劳动和尊崇地位不相符合。缺少充分职业保障显然不利于法官独立公正司法的。
二、法院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法院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中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与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同样是前无古人的探索,也要有价值取向来保证改革的方向。正如贺卫方所言:“改革本身需要有自身的体系,要对总体目标有个清楚的把握,要让每一个具体措施与这个总目标相一致,要让改革之间形成相互补充的关系。” 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进而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这样才能使改革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最大限度的扩张改革成果。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必须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这是我党的执政纲领,也是法院体制改革的方向。这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发挥人民法院职能的要求。在法院体制改革中必须坚持此理念毫不动摇,具体应坚持如下原则:
1.法院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法院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司法体制改革目标之一就是完善审判独立的机制,在党的十五大上,我党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执政基本方针,并被随后写进我国宪法,依法治国不仅是我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反映,也是我党对党与司法关系的一种政治承诺,并且上升到宪法高度来规范党与司法的关系,无数的事实也已证明,法院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法院的改革更离不开党的领导。离开党的领导必将一事无成,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可靠保障,法院体制改革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局,必须有利于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制区别于资本主义法制的根本区别,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观念,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的关系,要善于通过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来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所以法院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增强法院司法活动的民主性与透明性,使法院的司法活动公正和效率,从而使法院更好的贯彻和体现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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