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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王海江(5)
2.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关于法院体制的规定必须遵守。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法院体制的框架。即审判权法院独立行使、法院间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关系、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进行法院体制改革,决不能突破这些法院体制的原则精神。如果为保障法院体制更加完善和科学,确实需要宪法规定的随之适应,那么也只有先进行宪法修正,才可以进行根据修正后的宪法进行改革,因为进行法院体制的改革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原则,使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只有在遵守宪法的基础上进行改革才能避免改革过程中的无序和失控局面的出现。
3.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途径与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中国社会主义实践检验,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尽管其也有不完善之处,但其基本框架和原则不能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框架动摇了,就等于削弱和减少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应仿效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实行彻底的司法独立把司法权脱离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种观点是脱离了我国具体国情来讨论司法改革的空中楼阁,近代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通过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来实现的,所以这些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很容易实行彻底的司法独立。而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宪政体制,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而全部的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机关即权力机关行使,人民代表机关产生法院,法院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起来的,而是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应置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离开这个背景搞改革只会是南辕北辙。根本实现不了司法的终极目标公正与效率。所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院体制改革必须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坚持借鉴西方先进法治理念的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处于初级阶段,司法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可避免的需要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实践。这不仅是西方发达国家法制实践的时间长和经验多,还因为作为一种社会统治实践,司法体制有着普遍性的原则和规则。司法体制作为国家的工具具有较大的可借鉴性。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实践证明国际间相互交流、移植、融合是非常必要的,法院体制建构应放到世界司法平台上考虑。但借鉴中不能不顾本国国情,盲目求“新”出“奇”。也不能对外国司法制度没做深入考察而盲目移植,要以拿来主义的态度对待外国法制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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