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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王海江(7)
设立巡回法庭只是解决了法院体制对抗地方化的一个方面,还需要在人、财、物方面强化非地方化。法院经费问题是法院无法摆脱地方化影响的一大软肋,为摆脱地方干扰,首先就要建立司法机关经费中央财政统一供给制,通过立法对全国范围内的各地方法院的经费开支实行单独预算,各地法院所收诉讼费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另外,要根据各地财政经济状况按其每年的国民生产总值一定比例向中央财政交纳司法经费,这些费用由中央财政集中,作为专项司法经费。每年各地法院将司法经费预算逐级上报上级法院,经最高院最后审核后报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后,交由中央财政执行,逐级下达专项拨款,用于法院司法经费。这样的财政机制的辅助措施就是法院办公条件、物资装备、福利待遇法定化。目前,由于法院经费来源于地方,而地方的经济条件不同,在各地方的权威不同,所以法院的经费全国各地的差异很大,也导致法官待遇等各不相同,为便于编制法院经费预算,也有利于不同级别地域法官之间的合理流动,应通过立法使法官待遇等司法经费的组成部分标准化、统一化。
法院受地方控制的另一软肋就是法院人员由地方管理。所以,要变革这种体制。首先在法院人员人事编制管理上,必须取消地方负责的制度,法院的人员编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负责,中央编委对法院编制单独管理。最高院根据各法院审判案件的数量确定各法院的人员编制情况,地方党委政府无权确定法院编制的多寡,无权调动安排非领导职务的法官。
其次,实行法官审判职称晋升法定化。法律可从任助审员年限、学历、年龄、办案数量、质量等方面量化助理审判员晋升为审判员的条件,这样助理审判员在案件审理上就不怕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不当影响了。
再次,排除院长受地方制约因素。一是法院院长不能仅仅由地方党委提名,要实行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协商提名制,这样既能保证院长能够符合法官法的条件,也在一定程度形成了对地方势力的牵制。二是罢免院长理由法定化。对院长的罢免理由要比法官的严格,除了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免职和辞退条件外,还可以规定如队伍形象不好,一年内有多少名法官违法乱纪的;案件质量不高,案件被发改和超审限比例高;司法经费浪费巨大,由于管理原因致使司法经费未能有效使用等。
(二)审判权行使司法化,构建法官独立审判新机制
要取消审判权行政化,就是要按照审判权自身特点,实行独立、公开、公正的司法化的审判权运行方式。首先要审判权主体非行政化。“司法机关机构改革,应首先取消司法机关的行政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也随之取消。” 从形式上对审判权行政化进行釜底抽薪。取消了行政级别的法官,必须要按照法官级别来设定其工资和福利待遇,这是要相应随之建立起来的。要按照职业化的发展方向建立,要完全摆脱行政级别的影响,取消按年限届满法官等级自动晋升的评定办法。建议参照教授、医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办法进行。设立独立的法官考评委员会,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官的学识、涵养、专业水平、职业地位和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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