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王海江(8)
其次要真正还权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第一要实行法官审判合一制。 “即审理权与判决权相统一,法官不仅有权审理,而且有权判决。” 赋予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法官就应独立对自己审判结果承担责任。 “因为只有法官独立,才能使现代诉讼中帮助和制约法官做出正确裁决的一整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也才能有效贯彻司法责任制度” 法官为提高办案质量,就会认真钻研法律,总结审判经验,努力保证案件质量。
第二要取消院庭长审批制。就是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确定所有案件完全不必由院庭长审批。院庭长仅对其参与审判的案件有审判权。做到了真正还权审判组织,使之能够独立公正的做出裁判。
第三要严格禁止下级法院对上请示汇报制。肖扬同志提出:“要改变过去一些地方在判决前层层请示的做法,一般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不应当请示,防止开庭走过场,剥夺上诉人权利。” 必须要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用禁止性条款规定:所有案件在未审结前,下级法院任何审判组织不得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法院的审判组织或行政领导就案件事实和处理情况请示汇报。
再次要完善审委会制度。就我国目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在短期内有质的飞跃的前提下,审委会只能完善,不能废除。改革措施如下:
1.严格限制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明确只对案件影响大,涉及社会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的新类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解释的案件进行讨论。将那些单纯属于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如,是否判缓刑的简单案件排除在讨论之外,而把审委会的精力真正集中在疑难案件上。
2.改组审委会组成。根据审判部类的不同,相应组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可由5至7名成员组成,委员资格通过考试、考核竞争的方式取得,报人大常委会任命。对于未入选的相关院领导可以担任各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但没表决权。这样充分体现术业有专攻的特点,保证参与决策的都是审判精英,而不是把审判委员会委员当成一种行政待遇。
3.对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庭审制。对于可能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先报知审委会,各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合议庭,也可以通过现场旁听或利用现代传媒技术直观感受庭审。从而在每个委员内心建立起充分的确信,依法裁判。
(三)打造法官职业化,构建完善法官职业体系
改变法官大众化的良方就是法官职业化。只有实行了职业化,才能保障法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增强法官的独立意识;只有实行了职业化,才能使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能够落实,能够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审判中立;只有实行了法官职业化,才能有助于全面提升法官素质。但法官职业化不会自己建立形成,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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