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法院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王海江(9)
第一要提高法官准入门槛。这样使进入者都具有法官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具有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能够抵御外界不当干预,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在美国要成为法官要具有法学学士或博士学位。在德国要想成为法官也必须要接受大学毕业考试合格。所以我国法官条件对于法律专业的应改为全日制本科毕业,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对其他专业的要要求有其他专业学士学位和法学本科学历。一般来讲学历学位是和素质成正比的,而且经过大学四年系统的法学教育,有助于形成法律思维,塑造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要求这样的学历学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每年毕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就达到数万人,这为选拔法官提供了坚实的人才基础。对于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的任职资格也要提升。他们可以不参加司法考试,但必须要法律全日制本科毕业,这才能保证法院的领导不是法律门外汉。
第二要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1.完善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美国宪法第3条承认了只要法官不犯有重罚和轻罚,并遭弹劾,则应继续留任。西德基本法第97条也规定:“正式任命的法官,非经法院判决,并根据法定理由,依照法定程序在任职届满前,不得违反其意志,予以免职、永久或暂时停职、转任、或令其退休。”可以说法官身份保障制是世界国家的共识。虽然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免职和辞退条件明确规定了,但与法官职位稳定性要求仍有差距。我们应该看到以下两种情况是最容易使法官丧失审判权的,一是以工作需要为名,将法官调离法院,这样法官的身份自然没有了。二是院领导以转岗、轮岗为名将法官从审判业务部门调整到非审判业务部门,法官身份名存实亡。为此,有必要在法官法中规定:未经法官本人同意,不得将法官调离法院;未经审判部门法官同意,不得将法官调离审判部门,但因案件质量不高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除外。
2.完善法官的经济保障。我国法官法仅确立了法官收入不减少原则。而国外普遍都实行高薪制,英国的大法官年薪高于首相,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薪金与内阁总理大臣、国会两院议长的相同。法官收入高于公务员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所以我国法官的收入也应实行高薪。但考虑到我国法官人数较多,素质不是很高,暂时实行法官高薪制是不现实的。但可提高法官的工资收入,高于公务员,将法官工资总体提高三分之一,按照法官等级相对应。法官级别越高,工资越高。
第三,以实行法官员额制为核心,形成激励竞争机制。“法官员额制是指根据一定标准确定人数相对固定的法官,集中行使裁判权的制度,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员额实施总量控制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环节。” 各级法院要通过根据本辖区人口数案件数确定本院审判法官员额,然后通过考试考核的竞争方法选拔审判法官,可参考的条件为资历、学历、法律知识、发表论文数量、庭审驾驭能力等,公平、公正、公开选拔,对于没有竞聘上审判法官的确定为法官助理,作为诉讼事务的具体执行者,负责庭前准备、证据开示、草拟法律文书等。连续两年度考核优秀的法官助理可以再次参加审判法官竞聘。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首要前提,就是对法院人员进行分序列管理,通过职业化分类和专业化管理,建立客观的评价机制,激励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从而达到各尽所能,各安其位。分序列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五大序列,除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外,其他各序列间彼此相互独立,互相隔断,原则上限制各序列人员的流动。根据各序列的特点,确定各自的任职资格与条件,选任程序与范围,建立畅通的人员进出通道。将法官和法官助理纳入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范畴,而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纳入公务员管理体制的范畴。书记员单独系列。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