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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王海江(7)
2、贯彻再审审理方式为对争议部分审理
再审程序的启动是因为当事人或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有瑕疵,要求对瑕疵部分进行更正。既然法院是被动性权利,不告不理的,那么对于当事人和检察机关没有提出异议部分进行审理就没有理论依据了。正如有的学者提出,“裁判即使有错误,只要当事人不主张便没有改正的必要与理由,裁判之是否错误唯有当事人主张时才有被注意的价值。”总之,对双方不争议部分不必给予任何注意。
3、区分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执行
原则上再审案件并不必然中止原判执行。如果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审判组织认为申请有理的,在申请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如果检察机关申请中止执行的,经审判组织审查后决定是否需要中止执行。
4、具体再审中的检察院的权利义务及程序问题
检察院在再审中由于其抗诉的类型不同,其相应的身份也是不同的。当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的裁判提出抗诉时,应赋予其国家利益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国家来维护其权益,此时的检察院享有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即便原审的双方当事人都不出庭,仍可缺席宣判;当检察院认为生效裁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此时是以法律适用监督人身份出席法庭再审,监督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被践踏。
对公正与效率的追求是现代司法活动的必然追求,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必然要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只有将二者的辨证关系很好地体现在以现代司法理念为价值取向的改革当中,才能切实维护好裁判的权威性和效率性,从而真正实现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宗旨。
参考文献:
①范愉著: 《现代司法理念漫谈》 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②张卫平著: 《事实探知: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对一种审判理念的自省》《法学研究》 2001年6期
③章武生著: 《论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发表于《法学》 2002年6期
④杨光斌著:《政治学导论》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⑤此处数字及以下提及的再审数字皆出自《中国法律年鉴》
⑥兼子一、竹下守夫 著:《民事诉讼法》 白绿铉译 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第249页
⑦刘学在著: 《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 发表于《诉讼法学》2001年2期
⑧张卫平著: 《民事再审事由研究》 发表于《法学研究》 2002年 5期
⑨章武生著:《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之检讨与重构》 发表于《湘江法律评论》 2001年第四卷
⑩景汉朝著: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 》发表于《法学研究》 1999年 1期
⑾王利明著: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修订本第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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