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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上)/李长健(2)
1.西方早期合作经济与合作社的思想
合作经济思想源于早期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其中欧文、傅立叶是最有影响的合作经济思想家。[1]约翰·俾勒斯(1654-1725年)在他的著作《产业大学设立方案》一书中提出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通过互助合作道路为穷人建立300人组成的合作共产村——理想村的合作社思想。[2] 俾勒斯的合作社思想深深体现在理想村的方案中,对欧文形成自己的合作思想及其和谐新村的构想影响很大。[3] 佛朗西克斯·约瑟夫·朗吉(1743-1793)则在其著作《法朗斯台》中提出建立由消费者与生产者自愿联合起来组成的合作体——法朗斯台。[4] 圣西门(St.Simon 1760-1825)在其著作《论实业制度》中提出了以制定清楚、合理、联合的工作计划为主要任务的实业制度,并以此设计出理想社会制度。[5]
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 1771-1858)是英国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被后人尊称为合作经济之父。[6] 他在许多著作中提出组建合作社或合作公社的理论。在《新世界道德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合作社的理论。他指出:由500-1500人或300-2000人组成的合作社(公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是理想社会的基层组织,是“全新的人类社会组织的细胞”。[7] 作为合作社的实践家,欧文还从1817年开始宣传“统一合作社新村”,1821年组建“合作社经济协会”,1824年他与自己的学生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购置了3万英亩土地,进行建立“新和谐公社”(“合作新村”)的“新和谐共产主义移民区”试验,1839-1845年在英国进行了一次“和谐大厦”、“共产主义公社”试验。[8] 欧文的合作公社思想的重要内容有:管理民主化;财产公有制;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工农、城乡、脑体等工农商学大结合。尽管两次试验均以失败而告终,但罗伯特·欧文的合作经济思想和实践是合作经济发展史的宝贵遗产,对今天的合作经济和合作组织发展仍有指导意义。沙利·傅立叶(Francis Marit Charles Forier 1772-1837)亦在他的著作《论家务——农业协作社》(1829)、《经济的新世界或符合本性的协作行为》(1829)等著作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合作经济思想。他认为:人类就是为了协调与各种协作而被创造出来的生物,协作应该成为唯一的社会制度,主张要组织新的理想的和谐社会。傅立叶倡导的“法朗吉”(phalange)[9] 就是一种以农业生产为主,兼办工业、工农结合的合作组织;其实施的是一种合作所有制,是一种各尽所能参加劳动、全部收入平均分配给成员的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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