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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上)/李长健(20)
[41] 至1997年6月,ICA成员已包括94个国家225个全国性合作组织,7个国际性合作组织,代表了657970个合作社和77851万社员。参见牛若峰、夏英:《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概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0页。
[42] 法律概念作为构成法的基本成分、法律文件的“骨骼”,有利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解释与执行,是准确理解法律基本精神和内容,进行法学研究、教育的基本要素。明确法律概念是提高立法水平和立法科学化的具体要求。
[43] 第二类即抓紧调研论证,适时提请审议的项目。
[44] 持有这一说法的学者有:刘国臻(参见刘国臻、唐兴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论纲》,《学术研究》,2000年第10期)、喻国华(参见喻国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及政府作用》,《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12期,第43—46页)。
[45] 这里要强调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不能简单理解成“农民合作经济的组织法”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既是一部组织法,又是一部行为法,其内容既有实体方面的规范,又有程序方面的规范。严格说来,因其组织成员不会都是农民,称其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仍有不确切之嫌。
[46] 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856页。
[47] 联合所有与共同所有(common-owned)不同,其基本含义是社员对合作社财产享有联合所有者的权益。
[48] 民主控制与民主管理(democratically-managed)不同,其基本含义是社员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社实施控制,体现了合作社法人治理机制的特点和特色。
[49] 也有人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确定为法人,是合作社法人或营利性社团法人。参见路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进展》,《科学决策》,2004年第10期,第7-11页。
[50]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王如珍:《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思考》,《中国合作经济》,2004年第8期,第6-10页。
[51]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6页。
[52] 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250页。
[53] 参见喻文莉:《市场经济与合作社立法》,《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2年第11期。
[5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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