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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下)/李长健(10)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关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关系包括: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党组织的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在这些关系中,前三种关系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外部关系中较重要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关系是与政府的关系。[74]

八、从制度创新到制度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之立
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中,人们最关心的、最重要的内容莫过于其中所确立的各种制度。围绕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外部关系所设立的各种法律制度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资本制度
在公司法中,适用于公司资本制度的原则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概括为著名的“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法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各国在公司立法中根据本国的发展实际,在公司资本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特色的资本制度。我国公司立法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出发,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并使“公司资本三原则”的适用范围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范围得到扩张。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三原则”的适用对有限公司的规范和发展是大有裨益的,对本文所讨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制度是否一样起作用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从ILO制定的《合作社促进建议书》我们可以看到:在经济全球化、经济快速发展、资本快速扩张和社会现代化的同时,社会赤字、深度的贫困、日益增长的收入不平等、财富大量集中与大规模失业相联系的状况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一个全球经济如果没有强大的社会支柱(social pillar)的支撑,将缺乏稳定性和政治可靠性。对此,我们在从宏观层面去寻找对策的同时,更应该从社会微观层面寻找对策。合作社就是应对全球化巨大挑战的一种超乎人们意料的、灵巧的企业状态。合作社将自己的重点放在社会参与上,能体现弱势者的联合,广泛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对稳定社会、平衡社会和混合经济来说不仅是一个基本要素,而且起着减少社会不稳定和政治不稳定的风险的巨大作用。合作社能发挥这些巨大作用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灵巧地设置了自己特有的资本制度。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是合作社,其资本制度突出地表现了合作社资本制度的特点。笔者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本制度的内容和特征是:(1)股本中现金资本投入比例有限。[75]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来源一般有三个方面:社员出资入股、合作社经营中的积累、国家扶持资金。社员出资又有三种形式:现金、实物或技术、提供劳动。毫无疑问,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非合作金融组织,实物或技术、提供劳动应是社员出资的主要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广大处于弱势地位者进行联合组建合作组织,用以抵抗大市场的风险和提高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能力而没有组织公司的原因。当然,我们应看到股份合作制等组织出现的新趋势。还应看到,随着合作经济组织向流通领域延伸,现金资本投入的比例就会有较大提高。(2)股本的变动性。这是与公司资本制不一样的。由于社员有入社、退社的自由,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本处在一个相对变化的状态下,社员的进出均影响股本的变化。(3)资本约定。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总额、认缴出资方式和程序由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加以约定。这一特点与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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