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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下)/李长健(11)
笔者认为: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中,对合作经济组织资本制度的规定要充分考虑上述三个特征,要坚持“民有”原则,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定有关认缴股本、退出股本的规定。就社员退社造成股本变动而言,为了保证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员的合法权益,应对退社程序作出一个时间的规定。如可规定:社员退社应提前二个月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可规定:对于生产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在农忙季节(如春耕、夏种、秋收时)不得提出退出合作经济组织;可规定:合作经济组织在接到退社申请后,多少天内作出决定,为社员办理退社手续等等。
(二)产权制度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产权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的核心。艾尔奇对科斯[76] 产权含义作了较权威的解释,他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换而言之,产权是指社会约定俗成的习惯或法律赋予人们对某种财产拥有和可以实施的一定权利。这些权利就是指人们对财产本身所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相应的收益权以及人们拥有这些财产所派生出来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物品或功效的收益权和不受损害权。[77] 总之,产权要有社会强制才能实现,这些社会强制的主要来源就是——法律。
科斯定理(Chase Theorem)是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它的一般意义在于:揭示了产权制度安排与交易费用及资源配置效率高低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包括以下三项:其一,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财富最大化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地驱使人们谈判,从而使资源实现“帕累托最优”。[78] 此种情况下,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只要产权清晰,那么产权的初始状态与效率无关。其二,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即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不同的影响。为了降低交易成本,[79] 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就显得非常重要。其三,由于制度本身产生需要代价,因此,制定什么制度,怎样制定制度,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如果没有产权的界定、划分、保护、监督等规划(即没有产权制度),产权的效果就难以进行。因此我们说,合理的、清晰的产权界定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因而激发人们对产权的界定和建立详细产权规则的热情。[80] 由此看来,产权制度的选择和制定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内在成本与外在成本之和,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成为人们选择制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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