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下)/李长健(12)
由科斯定理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无论产权属谁,只要产权界定是清晰的,市场机制便能导出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换句话说,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的有效途径是明确确定产权。可见产权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低成本、高效率资源配置的基础。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中最重要的制度就是如何选定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确定是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前提。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架构要遵循“民有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产权制度的要求,产权制度应满足如下三项要求:一是产权明晰化和商品化;二是产权的开放性,即企业产权结构应具有开放性,以便资产重组和配置;三是产权使用的社会化,即企业产权主要应集中在企业经营主体,以适应社会化的要求。按照科斯定理的要求,要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前提条件是明晰产权制度。合作制作为一种现代企业制度产生并完善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在社会生活中一直表现出合作制经济的发展优势。合作制思想和理论传播到中国后,其合作制的特色被异化了,不仅优势得不到强化,其弱势反而有所上升,还不可避免的显露出小生产的天生胎记。[81] 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组织成员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带来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组织成员的产权不能转让和不能上市流通,合作经济组织积累的归属不很清晰,合作经济组织资金来源的封闭性和有限性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使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存在需要整合、规范和改革的要求,其最终目的应是建立现代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制度。[82]
笔者认为:在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对组织产权进行制度上的安排和法律上的确定时,要遵循科斯定理和现代合作企业制度的双重需要,对现代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进行创新。在制度安排前,我们应厘清下面四个方面的认识:(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农民组成的集体企业,合作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合作制经济中的“联合所有”形式是集体所有的创新形式,同样属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组成部分。[83] (2)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走上现代化的最好形式。[84](3)产权制度的安排是合作经济组织制度配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4)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不需要绝对具体化。产权明晰不等于产权具体,同样产权具体也不当然等于产权明晰。根据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其产权制度的安排应是包含一种抽象的具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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