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下)/李长健(14)
(三)组织制度
组织制度,又称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构制度。如果说资本制度、产权制度和其他制度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游戏规则的话,那么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就是玩游戏的角色。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Douglass North)在研究西方世界近百年变迁实践后得出了一个有名的结论:“一个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诺思等新制度经济学派理论家认为:较充分明晰地界定产权为核心的制度变迁,改善了十七、十八世纪西方世界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的要素和产品市场,导致市场规范扩大和更高的专业分工,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继而带来了能降低这些交易费用的组织变迁。结果市场规模扩大,原有的产权得到更好的界定,交易成本得到根本性的降低,进一步提高了创新收益率。诺思认为,正是这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关联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的变化,为西欧的科技和工业革命铺平了道路。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关于制度的观点与科思定理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他们认为:(1)明晰界定的产权,为市场经济的扩展提供充分激励;(2)内在于市场机制中的、完善的法律框架,则为市场运行提供了规范保障;(3)代议制的民主宪政体制,会为市场条件下的运作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及操作构建了合意的政治架构。总而言之,制度是重要的,制度与市场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为经济增长提供了空间和激励。
诺思的理论对于我们架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制度有重要意义。基于选择何种制度安排唯一的原因就是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资源配置和使用过程的成本低于别的安排。在农户[85] 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种制度安排中,为了降低农户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把小农户引入大市场,使外部经济内部化,从而获得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使农户得到其他组织与制度安排下得不到的收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成为了一个很好的组织制度。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同上,就合作组织的发展而言,首先,在立法中要高度重视组织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同样是一种可带来效率变化、成本变化的制度安排。我们应作出怎样的组织安排,才能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呢?这是我们进行立法中必须重视的问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制度安排时,我们要借助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科学架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体系,一般可采取社员(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模式架构。其次,要明确各内部组织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这是合作经济组织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要进行的必要的组织制度安排。但此种制度安排要注意保护农民投票权,并使其投票权重最大;要对单个投票者的投票权重进行必要的限制;要科学的配置好前述四个组织职权,从而供给和谐高效的内部组织制度。最后,还要防范有可能出现的组织制度风险。要健立和完善“三会”制。要明确规定社员(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可以投票表决重大事项。如,制定组织长期发展计划,通过或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审查资本变更、组织合并分立和解散,批准盈利分配方案或批准合作经济组织其他重大决策问题。理事会和监事机构由社员(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前者处理合作经济组织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理事可以聘请经理。作为理事会的代理人,经理拥有对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一定程度和范围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代理权。监事会则主要履行对理事会的监督作用,使其行动不危害社员利益。当然,对于规模较小的组织,理事会人数和监事会人数应受到限制。如在小规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先设独立监事;在规模较大、业务范围广、业务量大的组织则可在理事会下设总经理(经理)及若干部门,负责管理组织的日常事务,以便更加快速、有效的对市场变化产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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