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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下)/李长健(16)
根据分配的有关理论,结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特点,在立法中,首先应考虑分配原则的确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所应确定的分配原则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按劳分红为基础多种分红结合原则、[90] 同股同利原则、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无盈余不分配原则、亏损弥补原则、适当积累与发展原则等。其次,应确定好分配的项目和秩序。一般规定的次序可以是:弥补以前的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风险基金、发展基金,支付劳动分红,有优先股的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利润,成员股金分红或交易量返利,其他经社员(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最后,应合理确定盈余分配的比例。一般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为10%左右(股份合作制可达15%),法定公益金亦为10%左右(股份合作制可达20%),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比例为25%(股份合作制可达20%左右),成员股金分红、按交易量返利比例为35%左右(最高不得超过50%)。另外,劳动报酬的支出尽管不属于盈余分配,但对盈余分配有影响,一般应控制在盈余的10%以内。
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制度中,我们应从促公平、促效率的双重理念出发配置分配制度。基于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我们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特别是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初期。公平原则应是当代中国利益协调的基础性原则和首要原则。为此,我们应建立一套适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吸引农民加入组织的公正、合理、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制度公平。在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因其涉及的利益属于初级分配层面,我们仍应注意效率,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当然,我们还要明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效率与公平本质上是统一的,是一对相互联系、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在具体安排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制度中,我们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按交易额与投资额分配的关系。按交易额分配应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分配制度。随着投资者进入合作经济组织,按资分配应该得到必要的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也应得到平等保护。在用制度隔离了资本支配劳动的风险后,保证劳动与资本的协调也应是制度安排的重点。因此,按股金分配不应超过法定比例。当然,我们不能将两者完全对立起来,因为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都属于生产要素,社会财富的创造是这些生产要素共同努力的结果。二是合作经济组织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之间的关系。合作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制度对应着其特有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安排。这种分享安排就是一种分配关系的安排,要体现“民享”原则。在合作经济组织正常运作时,组织成员应如何掌握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合作经济组织出现经营风险时,债权人应怎样行使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都是分配制度安排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三是内部成员与外部投资者资本报酬的分配关系。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分配原则。但为了解决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初期其资本稀缺的情况,为吸引资本进入合作经济组织,我们可尝试在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前提下,实行“一社两制”的资本分配制度,即允许合作经济组织法通过其章程规定内外资本实行不同差别资本报酬制。当然,这种内外资本报酬差别率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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