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雷云汉(7)
投保人与保险人先合同义务的区别有:一是,在内容上,投保人应当告知的是影响保险合同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职业、年龄等事实;保险人应当说明的是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二是,在法律责任上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人未说明责任免除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仅仅限于保险合同条款,不包括法律条文及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2、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其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如获得保险人授权的代理人告诉投保人或受益人将放弃某项权利,该情形就属于明示弃权,如果保险人的授权代理人通过电话告诉受益人,称受益人无需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损失证明,则保险人就明示放弃了要求受益人及时提交损失证明的权利,保险人不得在此后以受益人未及时提交损失证明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默示的弃权是指当事人若未明确表示放弃某项权利的意图,但从其言语或行为中可以明确推断其有放弃权利的意图;例如某保险合同规定的宽限期为30日,但保险人多次在宽限期满后60日内接受逾期保费,通常认为保险人放弃了在保险费缴费宽限期内未缴付时立即使保单失效的权利。一般保险人弃权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二是,保险人知道有权利存在,如果保险人不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可享有抗辩权或者解约权,其作为或不作为不得视为弃权。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禁止反言的基本功能是要防止欺诈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在保险合同中,只要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放弃了某种权利,合同成立后便不能反悔,至于投保人是否了解事实真相在所不问。
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这些规定要求保险人对其行为及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的行为负责,以防止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平等,但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体现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其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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