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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妈服务的法律思考/杨振能(10)

  (2)允许公益性组织从事奶妈服务行业

  既然营利性企业从事奶妈服务是违法的,那么奶妈服务在现今中国还有另一种存在方式即妇女个人同意提供奶妈服务。这种方式虽然没有侵犯妇女权益也没有违法的情形,但是对于广大家长和婴儿而言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为“奶妈”的健康状况会直接影响到婴儿的身体健康,特别是防止传染病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风险,虽然家长既然选择这种方式就应当负责对“奶妈”的身体状况进行调查,出钱对“奶妈”进行各方面的体检,以防艾滋病,肝炎等疾病的传染,但是其间操作复杂,并且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得到妥善解决,因此由家长个人寻找奶妈服务,或由妇女个人体提供奶妈服务这种方式存在极大的不便,迫切须要有个组织负责对“奶妈”进行体检,调配营养,集中为家长提供服务,但这种组织不能具有营利性,所有获得的收入或者全部用来支付体检费用、营养费、以及“奶妈”的报酬,或者若有剩余则用来从事公益事业,这样就不存在着通过提供她人的人体母乳获得利润的违法情形了,对于广大的家长而言,不仅方便而且在卫生方面相对来说会更安全更有保障。因而在有条件的地区,若有财团性质的公益性组织愿意从事奶妈服务行业,法律可以允许其存在。

  2、奶妈服务在条件方面的规制

  聘请奶妈为其小孩提供母乳,目的必须合法,其行为不能违反中国传统道德,并且法律必须对奶妈服务的发展趋势进行必要的引导,因此笔者认为,法律至少要规定以下条件:(1)如果设立公益性组织,该组织的设立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批准。(2)“奶妈”的年龄应当根据医学需要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3)要对“奶妈”进行各方面的体检,使提供给婴儿的母乳都是健康的母乳。“奶妈”工作时必须有相应的健康证明,公益性组织提供奶妈服务的,“奶妈”必须在卫生部门进行登记备案。(4)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持体检合格证明到卫生部门进行登记,若未登记,合同不生效。(5)要根据医学保证“奶妈”母乳充分,不会影响其自己婴儿吸食母乳。(6)享受奶妈服务的只能是婴儿,并且提供奶妈服务的目的仅限于为婴儿解决吃奶问题。明确规定人体母乳为限制流通物,坚决禁止除喂养他人婴儿以外的任何关于人体母乳的交易行为,若违反这个条件,法律应当予以处罚。只有符合以上几个方面,公益性组织才能开展奶妈服务业务。对于家长自行招聘的奶妈,也必须注意上述条件,否则自己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监督及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制

  (1)在监督方面,笔者认为主要是针对组织提供奶妈服务的情形,而且监督的重点是卫生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将人体母乳当成普通商品进行随意买卖的情形。在卫生上的监督,笔者认为由卫生部门负责比较妥当,卫生部门如果发现奶妈服务不符合卫生标准,则有权责令其停业。而后一个问题,由于涉及到妇女的各项权益,笔者认为工商、公安、妇联等机关和组织都有权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或他人举报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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