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妈服务的法律思考/杨振能(5)
(3)妇女具有对人体母乳的处分权
既然奶妈服务在本质上是民法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那么认为人体母乳作为人身的组成部分能不能像转让其他物品一样将它转让给他人呢,又或应不应该像有人所认为的人体母乳不能成为商品而将奶妈服务取缔呢?这个问题其实就是人体组成部分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现在的主流观点,人身组成部分从人身分离之后应当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⑨人体母乳作为人体一部份,其权利人可以在合理的条件下将其母乳转让给他人,就像法律允许权利人合理合法地转让自己的血液一样。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从人身分离之后的人体母乳就具有物的属性:首先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身的组成部分如人体器官、血液等已经成为器官、血液移植和捐献等均以人体器官和血液作为合同的标的,那么人身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的传统法理学和民法学观点已经受到极大的挑战,如果不承认人身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成为物的话,那么器官移植等一系列挽救病人生命的活动就变为不合法。因而,现在的很多学者都认为脱离人体的人身组成部分应当具有物的属性。在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和梁惠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都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⑩而人体母乳和人体器官以及人的血液一样,在脱离人体之前,都曾是人身的一部分,因而人体母乳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能否具有物的属性,其原理和人体器官及人体组织能否成为特殊的物一致,既然器官血液等比人体母乳更被人看重,更加具有价值的人身组成部分都能成为物,那么人体母乳也应当可以具备物的属性。其次,脱离人身的人体母乳具备有独立性、可利用性、价值性等物所具有的属性,从这个角度而言,脱离人身的人体母乳应当能成为物。既然人体母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物,那么作为权利人的妇女就有权对其合理的处分。
②权利人处分人体母乳的权利是人身权的内容:如前面所述,脱离人体的人体母乳可以成为物,那么在没有从人体分离之前,即“奶妈”在没有喂养婴儿之前,是否同意以自己的母乳来喂养他人的婴儿,即是否同意将母乳与人体分离,应当是由权利人自己决定。但这个决定权并非是物权,因为此时人体母乳尚未成为物,那么这种处分权是什么性质呢?从人体母乳的性质来看,既然它是人身的一部分,那么对其处分就是对人身的处分,因而这种决定权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按照传统的民法观点,身体权是权利人的身体不受他人侵犯以及保护身体完整性的权利,但随着技术和社会的向前发展,器官移植的出现,人身权的内涵也得到了扩展,现在的学者一般认为传统的人身权是消极的人身权,当今的人身权应当包括积极的人身权,即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处分自己的人身。人体母乳本质上就是人身的一部分,作为人身权的内容,妇女们就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母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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