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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妈服务的法律思考/杨振能(7)

  那么奶妈服务是否侵犯了妇女权益了呢?笔者认为这要区分不同情形的奶妈服务,由家政公司提供的奶妈服务确实侵犯了妇女权益,而其他情形例如由妇女个人自愿提供的奶妈服务并不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1)家政公司提供奶妈服务侵犯了妇女的一般人格权

  所谓的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他的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也就是一个人作为“人”所应具有的最起码的人格权,它主要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具有解释功能、补充功能以及立法功能,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可以用一般人格权进行规范。家政公司提供奶妈服务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这项业务获得可观的利润,那么即使妇女自愿同意提供自己的母乳,家政公司这种通过出卖妇女的母乳从而获得金钱收入的行为也是不妥当的。因为这种行为是以出卖他人人身的组成部分来获利的,这不仅违反了人们的道德观念,而且把妇女们的身体的一部分作为获取金钱收入的工具,就像有的网民说的那样这种行为就相当于是把妇女当成了“奶牛”。这本身就是对妇女人格的一种蔑视,贬低的了妇女的人格,在法律上讲就是侵犯了妇女的一般人格权。

  (2)妇女个人提供的奶妈服务并不侵犯妇女权益

  这是因为,一方面妇女对是否出卖自己的母乳完全有决定权,而且这种行为的目的只是喂养那些没有足够奶水吸食的婴儿,只要这种行为不会影响到自己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它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对于婴儿的家长而言,他们的目的在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而且他们也给了奶妈的相对应的报酬,没有剥夺他人身体组成部分的因素存在。同时,妇女把自己的母乳提供给他人的小孩是自愿的,这种自愿行为其实质就是妇女对其他婴儿家长的授权。因而婴儿的家长接受奶妈服务也不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虽然家政公司提供的奶妈服务违反了《妇女女权益保障法》,但妇女个人提供的奶妈服务并不违法,因而法律可以允许那些不违法的奶妈服务的存在而不能全盘禁止。

  3、法律应当允许奶妈服务合理存在的其他社会原因

  法律现象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与经济、道德等社会现象紧密联系在一起,他们互相影响而共同发展。因此研究奶妈服务能否为法律所允许,还应该探讨社会的其它方面是否允许其存在。

  (1)市场的需求量大是法律允许奶妈服务合理存在的经济基础

  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是有经济现象所决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每个人都注意到了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因而就出现了有人为保持身材而不愿以自己的母乳喂养婴儿的情况,也出现了有些妇女为了过上更为富裕的生活而愿意将自己多余的母乳出卖给其他婴儿的情形。同时由于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样,有许多妇女无法提供足够的奶水给自己的婴儿,而且对于刚出生的婴儿,母乳是最好的食品,其余的像奶粉、米糊等食品虽然也含有大量的营养,但也有可能损伤婴儿的肠胃导致长期的消化不良和严重的胃病,前几年的假奶粉事件已使得初为人母人父的家长们担心万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长们就希望有奶妈来喂养自己的婴儿,相反又有一些母亲由于奶水过量而发愁,因此在市场就存在了既有供给,又有需求的情形,而且需求还大于供给。面对这种经济现象和父母的殷切希望,法律应该对奶妈服务采取宽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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