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妈服务的法律思考/杨振能(8)
(2)奶妈服务并没有突破道德底线是法律允许奶妈合理存在伦理学基础
有人认为奶妈服务违反了人们的道德观念,是封建社会的残余应该被禁止。其实,道德具有易变性,以前认为是不符合道德的东西现在由于人们生活状况的改变而被认可了,例如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这曾经是妇女们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当时谁对这都没有异议,但现在这种道德规范已经被丢弃了。而如今的社会是一个激烈变化的社会,人们的思想也在逐渐的解放,妇女提供奶水的行为已经慢慢的被人们所认可。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奶妈服务并没有突破道德底线,而且在中国古代,许多名人多对他们的奶妈有着崇高的敬意,如苏东坡曾为自己的奶妈任采莲写过一篇《乳母任氏墓志》来缅怀自己的思念之情,这说明从抚育婴儿的角度而言,奶妈并不像人们想的那么低贱,相反它体现出来的伟大母爱却是让人尊敬的。因而从道德的角度而言,法律也可以允许奶妈的存在。
由此可见,只要奶妈服务的目的仅仅在于替他人喂养婴儿的话,其应当是可以被法律所允许的。
(二)现阶段法律应当对奶妈服务进行强制规制
既然法律可以允许奶妈服务的合理存在,而且现在的法律对于奶妈服务也没有进行任何规定,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奶妈服务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存在着呢?笔者认为,奶妈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兴产物,其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为了让其健康发展也为了保护社会的各方面秩序,现阶段法律必须对奶妈服务进行强行规制。
1、私法自治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自由
众所周知,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领域里最重要的原则,它意味着每一个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也不受公权力的非法介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都意识到这种不受限制的意思自治过分强调个人自由而忽视了整体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自从德国民法典开始,各国民法都注重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限制。而我国的《民法通则》也对此做出相关规定,一般而言,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要受到法律强行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所约束。因此,奶妈服务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说法是行不通的。
(1)人体母乳不能成为单纯的商品进行买卖
人体母乳虽然在理论上可以成为商品,但是其毕竟是人体的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其转让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而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随意转让。这样做的主要理由在于如果不对人体母乳的转让进行限制,那么就有人会拿人体母乳来获利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首先扬州那家家政公司提供奶妈服务虽然目的在于喂养婴儿,但它已经侵犯妇女权益应当被禁止。其次如果法律允许人体母乳当成一般的商品进行交易的话,就会出现有些成人为了满足吃奶的变态愿望而出钱请奶妈的现象,更有可能出现类似于前几年长沙的“人乳宴”之类的事件,把人体母乳加工成各种各样的食品供成人享用,甚至有的厂家为了迎合广大妇女的美容需求会把人体母乳加工成美容护肤品,那么这就更加严重的侵犯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再次,如果允许人体母乳不受限制地转让,那么难免会有商人为了获利而无视卫生方面的讲究从而使婴儿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甚至会采取某些伤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因此法律必须对人体母乳的转让行为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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