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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上)——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李长健(13)
法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法更是保障和实现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法调整社会主体利益机制的权利和义务中,权利以利益为前提和基础,义务以利益实现为条件和保障。权利最直接地体现了社会主体的利益,义务虽不是为了义务人自身的利益,但它却是保障权利人利益实现所必需 33。从某种意义上说,义务在保障权利人实现利益的同时,也间接保障了自身利益的实现。法以规范的形式将各利益主体的各种社会利益联系起来,通过调整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而实现对利益的规制,从而保护各利益主体自身合法利益的实现,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利益保障机制。
利益保障机制的中心是依法保障农民利益。这里包括三层意思:其一,依法保障,即农民通过自己的合法行为直接实现自身利益。在法律领域,利益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最直接方式是通过自身的合法行为。如何引导和保障农民实现自身利益,法律可作出较精致的制度安排。其二,受害保护,即当农民利益受到侵害时予以保护。其三,受损补偿。即当农民利益由于社会经济转型、结构变化,特别是制度安排导致其利益受损,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给其提供一定的补偿,从而提高社会公平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利益补偿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一套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制度。在这些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经济法正当其用。


1张英红:《给农民以宪法关怀》,《南风窗》,2002年11月,第44页。
2 “利益”的语义是指好处。庞德在论述法的作用和任务时将其界定为“它是人类个别的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见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义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1—82页。)利益存在于不同社会领域,有物质、政治、精神三种基本利益形式之分。物质利益即经济利益。恩格斯认为:土地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首先就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利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法律亦是如此。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15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5参见张玉堂著:《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5页。
6此思想典型的观点表述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见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页。)正因此,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他们主张“德主刑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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