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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下)——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李长健(10)
3 《管子》。
4帕累托效率,又称“帕累托最优”,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帕累托(pareto)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教程》和《政治经济学指南》中提出的。其主要内容指,如果不存在另一种生产上的可行配置能够使该经济中所有个人感觉同原初的配置相比至少同样好,或者更好些,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尽管帕累托用的是“最优”两字,但实际上这里的“最优”就是指效率。
5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43—246页。
6 [美]科斯著,盛洪等译:《企业·市场·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5页。
7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考察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84页。
8参见张玉堂著:《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20页。
9 [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页。
10参见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考察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84页。
11有学者将经济法独立于社会法之外,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经济法应属于区别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的法,即社会法。
12有学者认为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途径有自行性调节(在社会利益关系中,通过此主体权利(义务)对彼主体权利(义务)的自行制约,即通过“权利←→权利”的关系来达到法律调整利益的目的。)强制性干预(通过国家权利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强制性手段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既通过“权力→权利”的关系进行,传统公法调整利益原理是最典型的表现)和政策性平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13参见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28—31、78—81页。
14可持续发展法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可持续发展法是指调整国家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可持续发展法是指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的可持续发展法是指中义的可持续发展法,亦即属于经济法部门的可持续发展法,是指在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调整经济、生态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简称调整可持续发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法属于经济法,属于重要的经济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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