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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下)——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李长健(2)
2.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公平与效率都是法的价值。公平,又称公正、正义和公道。自古以来,公平被人们当成评价社会制度和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理的基础性尺度和准则。我国古代就有:“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履;地公平而无私,则大小莫不载。3”进入近现代后,公平不仅被当成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而且主要地被看作一种法律原则,一种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准则。公平问题发生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不同历史时期公平概念的内涵是不同的。效率是最近20多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一种价值。效率的基本含义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率价值标准的适用大致包括如下三种情形:全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收入分配领域的效率和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全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由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转变,即按照价值极大化的规律和原则进行配置,并追求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 4。收入分配领域的效率意味着对产品和一切由人们创造出来的价值物进行分配,应打破平均主义,必须考虑用好的分配方式调动人的积极性,从而使分配本身成为扩大再生产、创造更多财富的调整机制。在收入分配中,我们在进行公平、效率两个价值的取舍时,不能将其绝对化,既不能无视社会公平的要求,为了效率而舍弃公平;也不能忽略效率,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率。在可供分配的财富较小的情况下,效率应当具有优先性,合理拉开差距。当可供分配的财富较多时,应当注重公平,提倡先富帮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建设和谐社会。在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如法律资源、政治资源配置上,效率价值居于优先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法律资源是一种一切可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法律程序、法律信息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它能为人们带来实际利益,合理的权利和权力配置还会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5。“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是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6”效率优先可以通过制度反映出来,其内容受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水平所制约。在我国,法律资源是稀缺资源。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效率和公平本质上是统一的,是相互联系的,是一对既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异向变化的同时,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效率与公平的变化也可以是同向的,即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随着效率的增加 7。公平原则应是当代中国利益协调的基础性原则和首要原则,坚持利益协调的公平原则,首要的和基础性的内容就是要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协调制度,实现制度公正8。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就是应通过制度安排让农民能普遍受益的同时,让农民所得与应得、所付与应付相称,做到机会平等,实现程序公平,体现机会平等与效率增加的正相关关系,最终实现结果公平。要让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既得利益者付出一定的代价,而不能让没有得到利益或者得到很少利益的农民承担更多的成本。公正原则追求的局面是:“人们是能够愉快地对付相当大的困难的,只要这种困难也为社会其余的人公平分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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