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张喜亮(5)
根据社会保险种类不同的功能和农民工的需求,目前,可优先推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特别是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加快建立健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于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先实行一些既能满足农民工需求,又方便与统一社会保险制度相对接的过渡性、阶段性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裂痕的弥合,目前这些针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必然会被包括各类劳动者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所代替。
分类渐进推动养老保险
无论怎样的制度设计,从政府的角度言之,都必须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为出发点,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思考问题,这样的制度应当使农民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剔除任何使农民工不利的因素和环节。
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分类分步解决的原则同样适用。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的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其工资8%的比例缴纳。
对于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适当降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门槛,鼓励他们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制度方案设计方面,应制定一个缴费群体条件,设计不同档次的缴费比率,使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自雇性的农民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无论怎样的制度设计,从政府的角度言之,都必须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为出发点,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思考问题,这样的制度应当使农民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剔除任何使农民工不利的因素和环节。农民工参加保险绝对不应当只是扩大收费覆盖面而填补社会保险基金不足的分母。政府应当以其最大的诚信通过制度使农民工真正受益。
完善养老保险的配套制度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尽快解决因为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强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这一问题。
第一,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如果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则将根本解决因农民工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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