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张喜亮(6)
第二,建立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制度。除工伤、大病等急需的险种,还需要建立一些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制度,农民工迫切需要这样的制度。农民工有时可能会遇到一些意外的事件而得不到帮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救助制度就很重要。这样即使一个人身上没有一分钱时,他也不至于陷入绝境,甚至铤而走险。有针对性的特殊救济制度应当被列入建设“社会平安工程”的内容。
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抓住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有利时机,尽快探索和建立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以及和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从而方便农民工回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
第四,应尽快确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2005年12月1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虽然没有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做出直接规定,但很多规定涉及到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如《决定》提出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尽快解决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强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这一问题。《决定》还提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非公有制企业的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很大一部分为农民工,因此,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之一。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尽快确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也是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应有之意。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认真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方案,相信在下一个五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定会有重大突破。(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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