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问题研究(第一节)/许建添(10)
其三,目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注意到传闻证据具有易于失真的特点,所以他们设立传闻证据规则,力图限制传闻证据进入实际的司法诉讼程序,从而避免传闻证据误导法官和缺乏法律知识的平民陪审员。而中国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仅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它并不涉及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都可以纳入到司法诉讼程序。区分两者的唯一目的是只是提醒办案人员应注意不同来源的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力。
所以,传闻证据不同于传来证据。
(未完待续)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毛泽东:“矛盾论”,载《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8页。
[2]张子培、陈光中、张玲元、武延平、严端著:《刑事证据理论》,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82-183页。
[3]陈光中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第735页。
[4]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5]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149页。
[6]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4年版,第131页。
[7]张丽卿著:《刑事诉讼法理论与运用》,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83页。
[8]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论述,请参阅本书第十一章相关论述。
[9]学理上对证据的概念有争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同时第3款又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存在着一种表述上的逻辑矛盾,即前款说证据是事实,后款还说其需要接受有关是否属实的审查。这种矛盾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亦不同程度的存在。据此,有学者认为,在立案之前的证据应当称为“证据材料”,因为其“是未经审判人员依法定程序加工提练、不一定属实的证据。”(参见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照这个说法,在立案之前所谓的“证据”不存在,那么“原始证据”也不存在。但是,笔者认为,还是应当把证据理解成“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则可以认为是对证据的要求。(相关内容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4年版,第105~110页。)这样,理论上在立案之前原始证据就可能存在,从而才有可能产生传来证据。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