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问题研究(第一节)/许建添(11)
[10]参见张仲麟主编:《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251页。
[11]赵汝琨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45页。
[12]胡锡庆主编:《新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
[13]就证明同一案件事实来说,某一证据不可能既是原始证据又是传来证据。但是,还要看具体证据内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什么。例如,张三在法庭上作证说:“李四曾经告诉我说‘我是神仙’。”如果要证明李四是否曾经说过这句话,则张三的证言是原始证据;如果要证明李四的精神是否正常,则属于传来证据。因此,证明的对象或目的不同,证据的原始属性或传来属性会有不同。但如果证明的对象或目的相同,就不可能出现既是原始证据又是传来证据的情况。
[14]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4年版,第136页。
[15][美]乔恩•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420页。
[16][美]乔恩•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102页。
[17][美]乔恩•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103页。
[18]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第184页。
[19]张丽卿著:《刑事诉讼法理论与运用》,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83页。
[20]林山田著:《刑事程序法》,五南图书出版有有限公司,1998年9月初版,第246页。
[21]参见褚剑鸿著:《刑事诉讼法论》,台湾商务印书馆,2001年9月,第258页。
[22]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4年版,第130页。
[23]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4年版,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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