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问题研究(第二节)/许建添(15)
由此可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这对保证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以及保证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与证人直接接触并充分行使自由心证的权力有重要意义。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尽管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证据规则相差甚远,但就对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角度来说,亦可以说是“殊途同归”。按照我们的分类方法,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就是要求法官能够获得证人证言这一原始证据,使证言不要经过任何传播途径,以保障证言可靠性。
八、小结
从本节可以看出,世界上各个国家由于其背景不同,证据制度也各有特色。尤其是两大法系里,相差表现得更为明显。但是,它们的目标是不可能相差太远的,即,任何证据制度都是为了查明事实服务,而证据制度只是手段而已,不可能是目的。就英美法系国家来说,传闻证据和最佳证据的规定,就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更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而大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完善的证据规则,除了少数国家如日本规定了传闻证据规则,但是都有相应的一套制度或规则,来保障证据的可靠性。而且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使得对证据进入诉讼轨道的要求降低,只是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尽适当的注意义务”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针对新出现的电子证据,各国的对策可谓各有千秋。无论哪个国家,都逃不了面对电子证据,而且都没有歧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与传统证据一同采用。英美法系国家里比较棘手的是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证据规则的冲突问题,但它们的传闻规则例外或是最佳证据规则的特殊规定,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其自由心证原则也为电子证据的运用开了一扇大门。
无论对证据形式作样的分类或作怎样的规定,都不是最重要的,关键在于是否能保证证据可靠性,以保障案件事实的认定。而我们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其目的也就是在于揭示这两种证据的可靠性,从而为各种证据的收集运用提供理论支持。笔者认为,在这点上,各国又是相同的!
(未完)
注释及参考文献:
[1]这里的原始证据即仅指原始的证人所作的证据,不同于我们学理上的原始证据。
[2][英]伊丽莎白•A•马丁著,蒋一平等译:《牛津法律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52页。
[3]Peter Murphy, Murphy on Evidence,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2000, p17.
[4]Adrian Keane, The Modren Law of Evidence, Butterworths, 2000, 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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