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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问题研究(第二节)/许建添(7)
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明确提出这个问题的法律,准予存储在计算机上的数据的易于为人们阅读的版本,也就是说,承认打印物具有原始记录的地位。比如,美国《加州证据法典》第255条对“原件”作的解释:“原件”是指文书本身或者通过人的实施和分发而且有同等效力的复本。照片的“原件”包括底片或任何洗印。如果数据被储存在电脑或类似设备里,任何打印输出或其他可见的可读输出,只要精确地反映了数据,就是“原件”。由此可见,该法典也是把能够精确反映电子证据原意思内容的“任何打印输出或其他可见的可读输出”视为原件,这相当于法律上的“拟制原件”。
(三)传闻规则对电子证据的适用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有关传闻可采性的规则。由于传闻未经宣誓和交叉询问,陪审团或法官无法观察陈述者陈述时的表情,不易判断其可靠性,因此从逻辑上讲,任何传闻似乎不应该被接受为证据。但是从常识上看,许多陈述虽属于传闻,但仍可能具有可靠的外围保障和内存优越性,属于相当有用的证据。传闻规则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某些形式的证据,尤其是采纳电子证据非常困难,因为计算机数据通常不是由对事件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同时,在法庭上将电子证据中包含的信息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该信息并不亲身所知。为此,美国普通法发展而来的解决办法是,一方面制定排除传闻的总规则,另一方面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在美国,电子证据通常被认为是可以采纳的,只要它显示其自身是可依赖的,并且,采纳它对于正常的案件裁定是必要的。
许多联邦法庭经常错误地认为所有计算机记录都包含着传闻。实际上,准确地说只有一部分计算机记录包含传闻。如果某一计算机记录含有人的陈述的话,即其中可能含有传闻,那么举证方必须首先证实该记录属于《联邦证据规则》803(6)等规定的传闻例外之列,该记录方能被许可采纳;如果某一计算机记录完全是由计算机生成的,而不牵涉人的任何因素,那么举证方只需完成对该记录鉴证的任务,而不必证实其属于传闻例外之列,该记录即具有可采性。[13]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规则801(c)的规定:“传闻”是指除陈述者在审理或听证作证时所作陈述外的陈述,行为人提供它旨在用作证据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这个定义表明,立法已将动物或机器所做陈述排除在之外。其逻辑基础在于考虑到人胶可能误解或误会他们的经历而采用传闻规则,这一规则表达出一种喜欢在庭上审查证人陈述的强烈偏向,它倾向于让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但是对动物和机器则无法接受交叉询问,而一味的排除动物和机器所产生的证据,将会使许多案件无法查明。因此,正如许多法庭和评论者所言,上述传闻规则的限制意味着并不牵涉人因素的计算机生成记录中不包含着传闻,或者说计算机生成的电子证据应当属于传闻规则之例外。因此,对存储于计算机中记录,若其中含有人的陈述,则必须符合传闻规则的例外方能被采纳用以证明所称事项的真实性,即法庭在许可采纳该记录前,必须确认其中所含陈述是在能够确保可信的条件下做成的,比如,对计算机存储记录依照《联邦证据规则》规则803(6)作为“业务记录”采纳处理。但是,这也不排除在适当的时候引用其它传闻例外规则解决其可采性的问题。例如,在休斯诉合众国一案中,联邦第九巡回法庭裁定,对美国国税局制作的电子表格文件可以依照《联邦证据规则》803(8)作为公共记录进行采纳。[14]这种作法在刑事诉讼中同样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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