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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问题研究(第三节)/许建添(16)
[15]《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 条列举了24 种不需要陈述者出庭的情况, 它们是: 1 陈述者在事发当时对该事件的描述或解释;2、陈述者在处于由某事惊吓情况下所作出的表述;3、当时的精神、感情或身体状况;4、出于医疗或诊断目的的陈述;5、已被记录的回忆;6、日常行为和活动的记录;7、日常活动记录中没有记载的事项, 用以表明某事件没有发生;8、公共记录和报告;9、关于出生、死亡、婚姻的记录;10、正常记录中没有的事项,用以证明该事件不存在;11、宗教组织记录;12、结婚、洗礼和类似证明;13、家庭记录;14、法律授权的机关所制作的有关财产权益的记录;15、有关财产的文件中关于反映财产状况的陈述;16、已存续二十年以上的文件中的陈述;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18、学术论著;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20、关于边界历史名声;21、品格方面的名声;22、先前定罪的判决;23、关于个人、家庭、或历史、或边界的判决这;24不属于以上情况, 但具有真实性的陈述。
[16]《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规定了陈述者不能出庭的5种情况以及在这种情况下的5类陈述不作为传闻证据排除。不能出庭的情况是: 1、法院免除其就陈述作证;2、拒绝作证;3、陈述者称对其所作的陈述记不清楚;4、陈述者死亡、患病;5、无法传唤。在这些情况下,下列陈述不适用传闻证据规则:1、该人先前的证言;2、临终陈述;3、不利于自己的陈述;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5、其他不属于以上情况,但具有真实性的陈述。
[17]龙宗智:《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
[18]刘善春等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51页。
[19]参见田心刚:《论传闻证据规则动作的程序背景》,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汪容:《传闻证据规则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02期。
[20]参见吴丹红、黄士元:《传闻证据规则研究》,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2月,总第12卷第1期。
[21]参见吴丹红、黄士元:《传闻证据规则研究》,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2月,总第12卷第1期。
[22]樊崇义、杨宇冠:《论传闻证据规则》,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11月,总第9卷第4期。
[23]参见汪容:《传闻证据规则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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